为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提高发展党员的民主化程度,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切实
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公示对象
拟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对象;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二、公示内容
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
现任职务、职称情况;申请入党时间、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预备党员的入
党时间;公示的期限、要求及联系电话等。
三、公示时间、范围和形式
发展对象经党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拟在近期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
并在上级党委或工委同意之后、填写《入党志愿书》之前进行公示;预备党员
预备期满、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和党支部委员会研究之后、支部讨论之前进
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公示在公示对象所在的工作单位内,在显眼位置采用张榜公布的方式进行;
有条件的单位应利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四、对反映情况的要求
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电话、信函、直接来访等形式,向
公示对象所在的党支部或其上级党组织反映公示对象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思
想品德、入党动机、工作表现、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生活作风等方面的情况,
同时也可反映基层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坚持党员标准、遵循发展党员工作程
序等方面的情况。反映问题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五、公示结果的处理
(一)对于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涉及到公示对象的,由所在单位党支
部指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涉及到党支部的,由上一级党组织负责调查核实,调
查结果向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反馈。
(二)对党员、群众无异议或反映情况失实的公示对象,应按照有关程序及
时讨论其入党或转正;如公示对象确有问题,属发展对象的,经支部委员会或支
部大会讨论,提出能否发展的处理意见;属预备党员转正的,由支部大会讨论表
决,作出是否按期转正的决定。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
需要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预备期;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
资格。同时,将有关情况向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
(三)对基层党支部不坚持党员标准、不按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上级党组
织要责令其纠正,并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违反党纪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
分。
(四)将公示结果填入《发展对象公示情况登记表》或《预备党员转正公示
情况登记表》,作为入党档案材料之一,连同入党或转正审批所需材料一并上报
党委或工委。
六、工作要求
(一)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是保证党员发展质量、严把“入口关”的重要
措施,是加强监督、扩大民主的根本要求。各级党组织要提高认识,严格程序,
认真抓好发展党员公示制的落实。
(二)发展党员公示工作由发展对象所在的党支部及其上一级党组织共同负
责,党支部负责公示的组织实施和问题的调查处理,联系人为书记或组织委员。
上一级党组织负责公示的监督及特殊问题的受理,联系人由机关工委组织宣传股
负责。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查清群众反映的问题;
核实情况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对公示对象和反映问题的人造成不利影
响。
(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切实保护反映人的合法权益,对反映问题的同志
和所反映的有关情况,要严加保密,任何人不得私自扣压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得
弄虚作假,不准以任何借口对反映人实施打击报复。对违反纪律者要视情况轻重
给予党纪处理。
(五)做好反馈工作。对于通过公示发现问题而暂缓发展或不发展、延长预
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同志,党支部要指派专人进行个别谈话,明确指出存
在的不足或问题,做好思想工作。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